一、什么是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?
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是指未经合法审批、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,非法从事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)生产、储存,或利用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)非法开展化工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、小作坊、黑窝点。
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:
1.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。
2.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)。
3.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)的小企业、小作坊、黑窝点。
4.以挂靠、租赁或“厂中厂”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(危险化学品)的单位或个人。
5.特别注重名称中含有“生物”“科技”“新材料”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一致,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,是否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。
6.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,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。
二
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的特点
危险性极大。
存在工艺来源不合法,缺少基本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,人员现场手动操作,普遍涉及易制毒、易制爆化学品或硝化、氯化等高危生产工艺,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,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。
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严重。
没有完善的环保处理设施,直接排放生产中的有毒废气、废液和废渣,严重破坏大气、土壤和当地生态环境。操作人员没有防护装备,长期暴露在毒害、腐蚀性环境中,会导致严重的呼吸系统损伤、急慢性中毒或癌症。
隐蔽性强。
有的打着农业饲料、废弃物处置、新材料、生物科技等幌子。有的租赁民房、闲置厂房、废弃厂房(仓库)、深山老林、养殖场,有当地不法人员为其提供场地和水、电、气等生产条件。有的以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项目备案证明,掩盖实际违法行为。
重大隐患突出。
有的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,人员未经正规培训,无证上岗,安装使用简陋的二手设备,缺乏基本的自动化控制系统,违法采购、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,违法安装、改造、使用锅炉和压力容器。
三
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的危害
安全生产危害。
生产设施简陋、物料乱堆乱放,缺乏安全防护与管理制度,违规作业普遍,极易引发火灾、爆炸、中毒事故,安全风险极高。
生态环境危害。
随意排放三废,造成水土、大气严重污染,破坏耕地与地下水环境,有毒异味弥漫,严重破坏生态。
社会民生危害。
有毒物质侵害群众身体健康,作坊多紧邻居民区,直接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滋生各类违法乱象。
经济行业危害。
逃避各类税费成本,恶意扰乱市场秩序,产业低效耗能,阻碍地方产业发展,损害地方发展形象。
应急处置危害。
窝点隐蔽、物料繁杂,无应急预案与防护力量,事故发生后处置困难,易引发次生灾害。
四
非法违法“小化工”的主要表现
1.整个企业用彩钢板包裹,白天大门紧闭,无厂名标识,有外地人员集中在厂内吃住。
2.偏僻地区或长期闲置的停产企业突然出现大用电量。
3.突然在一些非化工企业附近,停靠外地危化品运输车辆。
4.工厂附近有刺鼻气味或异常噪音,有颜色的污水乱排,特别是树木、农作物有成片死亡现象。
5.企业无法提供合法安全生产资料,厂房有不明用途的反应釜、塔器、储罐、离心机、烘干机等,厂院内和仓库堆放大量没有标识的液体塑料桶、铁桶、编织袋。
6.原料、产品包装上没有企业标识或是印有英文标识,不能提供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。
7.未经批准,违规使用锅炉、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,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实际化工生产不符。
8.未经批准,违法采购销售剧毒品、易制爆、易制毒化学品。
9.未办理项目立项、消防验收等手续,立项内容与实际生产不符,故意将化工项目伪装成其他项目。
10.未经批准,擅自从事农药中间体、医药中间体生产。
11.打着新技术、发明专利等名义,未经小试、中试、工业化试验直接工业化生产;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,无法提供合法工艺技术来源,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。
12.建设项目未经正规工程设计,未履行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审查即建设或生产。
13.打着重点项目的幌子,在认定的重点监控点外建设化工项目。
14.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,擅自生产或超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。
15.非法生产的设施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或关闭后死灰复燃。